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6-21
摘要: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2011-06-21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1月28日起废止。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报批类税收优惠须经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列入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开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 税收优惠审批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税收优惠事项审批申请表》(见附件四),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项目;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延长执行期限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审批受理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税务机关受理后,出具《税收优惠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五),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交还给纳税人。

  第八条 审批资料

  纳税人应将下列资料按顺序编号并装订,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交验原件予以核对。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二)《税收优惠事项审批申请表》(见附件四);

  (三)企业财务报表;

  (四)本办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具体资料(见附件一);

  第九条 符合性审核

  税收优惠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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