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1]114号 2011-11-28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税[2016]7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发[2018]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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