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简称国际货代,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代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国际货代业务主要包括办报关、仓储、调拨、包装、转运、订舱等。在我国,该类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海、空运输发达的港口城市,如上海、天津、青岛等。 案例 检查过程 该公司业务流程分为出口预付、出口到付、进口预付、进口到付,而运输方式又分为海运和空运两种,共形成8个基本业务流。这些业务流从单证、款项支付、发票使用到会计入账,方式都不尽相同。专案组对所有业务流程进行了取证,对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办事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合同、分单、总单、证明单、文书、分单附件单证(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等)组成的纸质证据。专案组还根据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财务电子备份数据中的香港往来账,加工整理出了历年收付款项的证据材料。最后,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以佣金顶替代理收入,缩小营业税税基。 1.出口运费预付业务中,M上海公司向国内客户开具承运人的提单(分单),收款并开具税务发票,收款金额总计逾9亿元。收款情况在公司账面有记录,但不作收入处理;该公司在收到受委托承运货物的航空/航运公司开具的提单(总单)、运费发票和请求付款单据后,支付国际运费并记账,但不作为成本处理。 2.出口运费到付业务中,M上海公司向国内客户开具承运人的提单,并以M香港公司名义开具商业发票,按第三方收款方式通过目的地关联公司向境外收货客户收取运费,存入M香港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数额逾60亿元。收款情况不反映在M上海公司账面,而是记录在M香港公司账面上;收到受委托承运的航空/航运公司开具的提单、运费发票和请求付款单据后,M上海公司支付国际运费并记账,但不作为成本处理。 专案检查中,M上海公司提交了一份与M香港公司订立的“分包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互为总分包商,M上海公司作为M香港公司的代理,仅以M香港公司账务中国际运费成本的3%作为佣金收入申报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专案组将全部境外段国际运费收入作为M上海公司营业收入,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计算应缴补营业税。经计算,该公司2005年~2009年应就出口货代业务补缴营业税逾2000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二、多列成本费用,冲减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该公司2008年~2009年共预提印花税费用339万元,但从未实际完税,也未在所得税年度汇算中进行纳税调增。 经计算,减去非法扣除项目后,M上海公司应补缴货代收入企业所得税约2500万元。 对该公司预提印花税费用不缴税也不作应税所得额调增的行为,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339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84万元。 三、业务类合同不贴花,逃避缴纳印花税。 四、代关联企业收款,开具发票,长期挂往来,逃避税收监管。 M上海公司对此辩称,因与M香港公司互为代理关系,其相互代理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并不具体结算,以互抵了事。对此,专案组要求该公司依照中国税法设置账簿,完整准确地核算各项经营收入及成本费用,同时要求M上海公司提供M香港公司在香港的申报纳税资料。该公司无法提供,找借口搪塞。 五、进口货代业务中,代收款,违规代开发票。 定性分析 企业所得税:M上海公司采用隐瞒营业收入的手段,直接减少了应税收入。费用方面,该公司采用“预提费用”的方式预提印花税339万元,但应缴印花税180万元却并未缴纳,没有缴税却在税前列支,此行为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多列支出”的主观故意。 印花税:在已预提印花税费用的情况下,仍然有大量业务合同不贴花,此行为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主观故意。 代开发票,应付款长期挂账问题:M上海公司以“代境外关联企业收款”为由,开具税务发票,形成巨额“应付账款”,长期挂往来账。该行为明显违反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造成了“导致对方企业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M上海公司和M香港公司虽然是两个独立法人公司,但在实际控制管理人员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无论哪一个公司的收入最终都归属于同一伙自然人,无论在哪里偷逃税款,最终受益的也是同一伙自然人。因此,通过策划,造成营业收入无归属地,无需申报纳税,其主观故意不言而明。 几点启示 无船货代企业运费收入按差额征税,应对收入和成本费用要进行全面准确的核查,对扣除费用过大的,应当组织评估或移交反避税部门。国际货代跨境运输,关联企业往来较多,应对关联业务往来中各项费用是否真实、准确且符合无关联企业往来作价原则要进行全面判断,必要时通过情报交换机制调查取证。此外,国际货代业跨境运输涉及金额较大,税务稽查中要注意业务类合同是否依法足额贴印花。 日常征管中,领购发票环节要通过计算机系统与申报纳税建立有机联系,及时准确判断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数量和开具情况,判断是否与其申报纳税数额存在较为合理的对应关系,防止代开发票的情况发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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