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对进出口税收的影响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24-12-30
摘要:对于虚开案件中受票方造成增值税的损失,明明规定的是受票方同期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可有不少司法机关,却把开票方是否缴纳了税款作为受票方偷逃税款的考量因素,将开票方与受票方“绑定”在一起判定受票方虚受进项发票是否造成了增值税税款损失。

  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和大家分享一下《增值税法》对海关征税的影响。

  总体印象

  一、依法治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增值税这么重要的一个税种,目前主要依靠两类规定在维持。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解决货物与劳务的增值税问题;作为规范性文件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回头看看,还真是挺刺激的,这么重要的税种,半壁江山靠规范性文件调整。《增值税法》的颁布,标志着依法治税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同样的一条规定,写在规范性文件里面和写在法律里面差别巨大。比如,对于虚开案件中受票方造成增值税的损失,明明规定的是受票方同期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可有不少司法机关,却把开票方是否缴纳了税款作为受票方偷逃税款的考量因素,将开票方与受票方“绑定”在一起判定受票方虚受进项发票是否造成了增值税税款损失。《增值税法》正式生效后,这种情况应该不会存在了吧,因为《增值税法》写得很清楚。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二、从颁布到实施等待期超过一年

  2024年12月25日颁布,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等待期超过一年。这么久的等待期,会不会还没有正式生效就又需要修正了呢?

  很多朋友对此感到困惑。个人理解,这些时间主要是留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对正式生效前颁布的无数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哪些废止,哪些继续适用,都需要在《增值税法》正式生效之前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三、将权力从财政部、国税总局提升至国务院

  以往的增值税司法实践中,不明确的地方很多,很多时候需要依靠国税总局某位领导的讲话来确定。比如,关于增值税“小额零星”与起征点的判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中的讲话被业界作为认定标准。要在领导的讲话稿中寻找增值税的执法标准,这就是目前的现状,也是《增值税法》力争解决的问题,努力提升增值税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具体变化

  以上是对《增值税法》比较宏观的感受,接下来分享一下具体的值得关注的变化。

  一、进口货物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的规定进行了确认。也就是说,进口货物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不再限定于“实征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202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生效后,海关在计征增值税时,不需要考虑关税的减免情况。

  二、进口货物的缴税期限变得更加有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随着海关税制改革的推进,缴纳税款的期限日趋多元化。《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均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此外,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以上只是举了汇总征税和特许权使用费两个例子,不可能穷尽。为了给海关在征税期限改革方面留出空间,《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而不再要求必须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从免税项目中剔除

  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或进口避孕药品和用具要开始征收增值税了。自从二胎、三胎政策放开之后,鼓励生育变成了财税政策导向。至于年轻人会不会因为避孕药品和用具涨价就改变生育观念,那就不好说了,税收政策至少表达了一种态度。

  一些朋友把这个变化当作一个笑话来看待,但实际上,在进口当中,避孕套应否征税是有故事的。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避孕套归类及进口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函》

  各直属海关:

  广州海关来函,就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归类错误补税和进口避孕套增值税等问题请示(穗关归函[2017]20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2017年进出口税则,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避孕套归入海关编号40141000.00。聚氨酯制避孕套归入海关编号 39269090.20,为今年新增(从原海关编号39269090.90拆分而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关于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聚氨酯制避孕套(39269090.20)免征进口增值税,系统税率参数有误。关税司已联系主管部门调整系统税率参数(将原进口增值税税率17%调整为0)。

  海关征税,只认税则号列不认具体货物,同为避孕套,不同的材质就有可能归入到不同的税则号列。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制避孕套免征增值税;聚氨酯制避孕套征收增值税。为了符合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关税司联系主管部门调整系统税率参数(将原进口增值税税率17%调整为0)。

  《增值税法》生效之后,所有材质的避孕套由免税改为征税,预计关税司又要联系主管部门反向调整系统税率参数(将原进口增值税税率0调整为17%)。

  四、加强海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

  《增值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目前,与进出口相关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骗取出口退税。经过不断的迭代升级,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日趋系统化,虚受上游发票、虚开下游发票、买单配货、多报少出、只报不出、高报出口价格、出口后复进口等往往交织在一起,单独从税务机关或者海关的某个监管环节可能很难看出端倪,需要将国内生产、销售、出口、进口作为一个整体,才能更加精准判断税务风险。从税种上来说,增值税是最适合实现全流程追踪目的的。


  原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对进出口税收的影响

  来源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行业领先优势。

标签: 增值税法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