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支持政策应优先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就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春明 人气: 时间:2012-10-25
摘要: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进步的重要支柱,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其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受到的制约因素更多,不确定性更大,成长更为不易,需要政府制定政策予以支持...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进步的重要支柱,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其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受到的制约因素更多,不确定性更大,成长更为不易,需要政府制定政策予以支持。

  我国中小企业的地位与作用以及财税支持政策的依据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一方面,中小企业是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实现社会稳定进步的重要力量。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中小企业获得了蓬勃发展,创造了60%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70%的就业岗位,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拥有65%的发明专利等。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是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主体。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市场存在数量众多的供需主体。众多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才能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提高市场的效率。中小企业占我国注册企业的90%以上,构成了我国市场竞争的最广泛主体。它们既作为供给方,又作为需求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利益最大化为驱动,通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参与市场竞争,有效阻滞了垄断机制的形成,促进和构建了一个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环境。

  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的理论依据。一方面,确保公平竞争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现实中,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种种原因常常不能被遵守。由于个体效应不同,大中型企业或项目更容易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往往享受更为优惠的土地、财税、用工、市场和准入等多方面的政策和服务。凡此种种,进一步拉大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优势差距,造成事实上的竞争不公。扶持和引导具有先天弱势的中小企业创立、成长和壮大,应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

  另一方面,实施宏观调控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中小企业不仅需要扶持照顾,而且也存在很多问题,如组织管理不够规范科学、增长方式粗放、依法经营和诚信意识淡薄等,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制定法规和政策加以解决。而财税政策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政策手段。

  我国中小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政策导向不够明确,政策之间协调性欠缺。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最终目的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升企业自身的素质,进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二是提高就业水平。影响中小企业素质提升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因素有许多,其中最关键和最根本的是不能通过不断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保持核心竞争力。因此,财税政策一是应该围绕影响企业科技创新的因素设计,使之导向突出。二是应该围绕鼓励企业增加就业设计。

  我国现有财税政策导向不明确的表现为:一是适用所得税低税率政策的小微企业有职工人数限制,这显然不利于小企业增加就业,没考虑其社会贡献,有鼓励低效之嫌。二是我国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但都是从各税种自身特点设计,缺乏内在的关联,不能突出体现一以贯之的支持重点和方向。

  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激励效应不够显著。虽然我国财政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但总体规模仍偏小。而且由于中小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资金分散,针对性不强,难以形成合力,导致资金投入与使用效果难以实现预期目标。一些优惠措施有门槛限制、范围限制和时间限制,实际支持力度不够明显。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尚不到位,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负担依然较重。

  政策形式较为单一,政策措施不够完整。从税收优惠形式上看,我国税收优惠主要是税率优惠和减免税优惠。这是一种事后优惠,或者说是生产经营的下游或终端优惠。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投资纳税所得抵扣和利润分配再投资中小企业退税等优惠政策未被运用,不利于激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从税收优惠税种上看,我国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增值税优惠政策涵盖的中小企业范围非常有限。我国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一般归属于应纳增值税的制造类工业企业,其前期自主创新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大,研究开发所需设备和仪器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及时抵扣,实际加重了它们的税收负担。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明确政策支持目标,增强政策的协调性。根据我国政府确定的“促转变、调结构、保增长、惠民生”的战略任务,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要求,应把鼓励科技创新和就业优先作为中小企业财税支持的两大根本政策目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在创立阶段给予财政专项基金支持外,还应对开发阶段进项税额实行退还政策。在生产经营阶段,通过加速折旧提前收回设备投资、投资税前抵扣和(或)投资净损失税前弥补政策引导社会投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利润分红再投资科技实行退税政策等。对于一般中小企业的技改项目和研究开发活动,除按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外,给予技改项目加速折旧、职工教育培训费全额税前抵扣等优惠政策。对于劳动密集型或社区服务企业,应根据安排的就业人数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鉴于就业优先的政策目标,对现行中小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应取消职工人数的限制。为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对在西部设立和发展的中小企业,应实行专项扶持资金倾斜政策。

  增加财政投入,转变支持方式,确保政策支持成效。第一,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满足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需要。财政资金补助或补贴以及专项基金投资引导是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最直接的支持,能有效弥补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目前我国财政科研投入比例较其他国家处于较低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应进一步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的投入力度。

  第二,转变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成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和市场开拓等提供直接资助是必要的,然而要对成千上万的中小企业实行点对点的直接资助显然不现实。因此,应采取间接方式,通过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社会资金、技术、信息和人才等要素流向中小企业。比如,通过政府基金的投入和投资税收抵扣,引导其他风险投资基金跟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等。

  丰富政策形式,确保政策目标实现。第一,变分散为集中管理,形成专项资金支持合力。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基于经济发展需要基础上,财政可以增设专项资金类别,也可在现有专项资金类别下,细化项目,以体现支持的重点。建议改变目前不同性质财政专项资金分散管理的现状,统一由财政部门管理,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审批技术支持。这样既提高办理效率,又能形成政策支持合力。比如,中小企业国外市场开拓专项资金可以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合,重点支持技术和产品创新的企业开拓国外市场,以促进企业通过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而不是形成对专项资金的依赖。

  第二,选择有效的税收政策激励形式。现有对企业(包括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税种上,而且所得税优惠主要表现为减免税和税率优惠。这种单一税种和事后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激励作用不是很直接有效,应根据政策目标,对小企业设立、经营、增资和分配等不同阶段实施多税种、多形式的税收优惠。比如,在创立初期,对科技创新企业研发阶段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即征即退的方式返还给企业。在经营阶段,对技术创新设备或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引进高新技术人才,除给予财政补助外,还应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收益分配阶段,给小型微利企业必要的纳税选择权,允许其选择适合自身的纳税方式。

  第三,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扩大市场空间。利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经验。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提出,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也于今年开始施行。为落实法律制度,地方各级政府也应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并强化社会监督,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抓实抓好。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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