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地税[2010]70号 滁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地税局服务示范区建设税收及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20
摘要:对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

  26、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7、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28、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0、对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对从事花卉、茶以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2、对个人或个体户工商户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3、在2013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4、在2013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5、在2011年底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6、在2013年底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六、支持示范区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37、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8、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0、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3年。

  42、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5、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6、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7、个人取得的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有关科教文卫及体育、环保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示范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49、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0、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2、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八、支持示范区内困难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53、2010年,继续执行对困难企业在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继续执行省、市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地税、财政部门2009年批复调整的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优惠政策。

  5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5、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56、对集中区内月生产经营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支持自主创业、就业和再就业

  57、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其毕业后2年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8、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优惠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59、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0、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61、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十、支持企业整体转移或重组

  62、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63、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64、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5、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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