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地税局服务示范区建设税收及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滁地税[2010]70号 2010-08-20 各县(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今年5月下旬,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明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皖地税〔2010〕30号)。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示范区建设,市地税局在省局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实际以及国家出台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对示范区建设税收及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进行了归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主动向同级党政领导进行汇报。同时,及时广泛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的宣传辅导工作,不折不扣地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服务示范区经济社会建设。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法规科)反馈。 滁州市地税局服务示范区建设税收及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 1、对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权限。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由省政府批准改为由示范区内的市、县政府在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可自行确定当地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报省政府备案。 3、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且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局或各县(市)地税局批准;减免金额10万元以上的,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成后的经营期间,其自用的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上述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的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城镇房产税。 二、支持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4、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优惠税率。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支持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7、自2010年4月1日起,调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10%,其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5%。 8、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9、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1、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3、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14、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对示范区内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18、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四、支持示范区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 20、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底,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1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税。 2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4、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5、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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