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0]83号 2000-04-19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2001]11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本法规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 2、依据皖地税[2008]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所得税征管,不能“以核代管”,要帮助督促纳税人建帐建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正确计算盈亏,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二、对经营多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若各种业务收入能够分开核算的,可按不同的收入来源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征收所得税额;若各种业务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其全部收入从高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征收所得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1月1日至3月底。2000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可延迟到5月底前结束。 四、各市、地地税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皖地税政二字[1996]46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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