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香港某顾问公司(下称乙方)与广东某保税区管委会(下称甲方)在10月签订服务合同。乙方为甲方某项目提交地标品牌及招商策略报告,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该项目品牌及招商策略的调研、园区整体设计及绘图、地标外观设计及绘图、于香港七大商场进行调查访问等内容。上述服务大部分在香港完成,也有小部分到内地进行调研和规划。 请问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顾问费,是否在内地缴税?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三)文化创意服务。 (六)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顾问公司提供的“园区整体设计及绘图;地标外观设计及绘图”等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提供的“地标品牌及招商策略的调研;于香港七大商场进行调查访问”等服务,如果属于利用调研(调查)结论为该项目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否则,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劳务。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香港顾问公司为广东某保税区管委会提供服务,不论该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由于接受方在境内,香港顾问公司应在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公司为广东某保税区管委会提供服务,合同签订于10月,11月1日起,广东执行“营改增”政策。香港公司提供的“营改增”服务(设计、咨询)应按上述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的非“营改增”业务,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判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