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1]1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7-16
摘要:各地要全面理解暂行办法和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认真审批,仔细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国家税收按时足额入库。各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地税[2001]163号                           2001-7-1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省地税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全面理解暂行办法和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认真审批,仔细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国家税收按时足额入库。各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时效性强,各地要积极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处理,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上网设备,开设专用电子信箱,并于7月31日前将信箱地址分别通过电子信箱和传真传给省地税局。省地税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专用电子信箱为:ahdszg@ah.gov.cn;传真:0551-5100718;联系人:胡戚林,电话:0551-5100734。

三、各地在执行本暂行办法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以市地税局为单位,及时书面上报省地税局。

附件一:

1、《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情况表》(略)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通知书》(略)

附件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坚持逐级把关,限时报送,提高效率,规范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四)短期货款拖欠;(五)其他经省及其以上税务机关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等。

第六条 [条款废止]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审核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所附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日内审查完毕,并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通知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

第七条 [条款废止]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日内,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连同纳税人提供的附列资料报县级地税机关审核。

第八条 [条款废止]县级地税机关要严格审核主管地税机关上报的材料,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签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列资料报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逐级通知其依法缴纳税款。

第九条 [条款废止]市级地税机关对县级地税机关上报的材料严格审核后签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列资料留存备查,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情况表》(附件1)。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逐级通知其依法缴纳税款。

第十条 [条款废止]市级地税机关应当按月汇总《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情况表》,并于每月20日前将本表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地税局审批,同时将纸质报表寄送省地税局。

第十一条 [条款废止]省地税局在收到市级地税机关《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情况表》后,采取派员就地审查或要求报送材料等方式,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列资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审批完毕后,再通过电子邮件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通知书》(附件2)传递到市级地税机关,同时将纸质通知书寄送市级地税机关,由市、县、基层地税机关逐级通知到纳税人。

第十二条 [条款废止]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第十三条 纳税人经省地税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15日之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滞纳税款的还应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延期缴纳税款统计台帐,详细记录已获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其缓缴税款的税种、金额、所属期及批准期限等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工作,严禁越权审批。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地税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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