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购买寿险保单规避遗产税?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刘敬元 人气: 时间:2013-10-12
摘要:  近期有关 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 消息甚嚣尘上,尽管这一传闻被当事人辟谣,但各界对于遗产税的讨论甚嚣尘上。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已有105万千万富豪...

    近期有关“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消息甚嚣尘上,尽管这一传闻被当事人辟谣,但各界对于遗产税的讨论甚嚣尘上。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已有105万千万富豪、6.45万亿万富豪,尽管距离遗产税真正开征或许还有一段时间,但这些超级富豪势必未雨绸缪考虑如何避税。

  事实上,自去年年底传出深圳试点征收遗产税以来,部分保险公司便以此为卖点大肆宣传保险在免征遗产税的功能。国际上,通过保险节省遗产税已是极为普遍的事。那么,在国内,如果开征遗产税,该如何利用保险避税?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寿险保单可避税 但受益人须明确
  被认为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富悬殊程度的遗产税,在国外已经被富人找到多种合法方式尽量逃避,通过保险、家族信托、资产转移等方式,个人资产会在身故后尽可能多地留给子孙后代。通过保险避税也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值得国人借鉴,当然,这过程中还必须结合国内实际。

  首先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看,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规避遗产税是合法的。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而在《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新版草案)第五条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中,也明确包含“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一项。

  为业内共识的是,人寿保险在规避遗产税中,主要可以在两方面体现优势。第一就是可以减少应税财产。从《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上述规定就能发现,投保人寿保险后,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划归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赔付金不计入应缴税遗产总额。第二,人寿保险还具有变现能力,被保险人身故后通常是立即给付现金,这笔保险赔付金不会被冻结,从而可以作为缴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

  “寿险避税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生前将资产转移,一种是身故后获得赔付。”友邦保险业务经理郭啸对记者称,生前的避税主要是通过为后代投保年金类保险(后代作为被保险人),将资产逐年转移到后代名下,从而减少身故后遗产总额。身故后的避税方式,是指在生前为自身投保寿险,待身故后的保险赔付金将不会计入遗产。“这两种方式都能减少遗产总额,从而降低须缴纳的遗产税。”

  从上述规定中还可以得知,并非所有的人身保险都能全额避税,只有以被保险人身故为保险金支付条件的寿险产品才能免计入遗产。

  根据2011年10月11日颁布并施行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属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而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的人身保险则因具有的分红或投资属性,不能全额避税。

  “分红险的红利部分,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由于具有投资理财的性质,与保险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资金并不相同,所以很可能被计入遗产总额。”郭啸称。

  另外,还有最值得注意的一点,寿险保单必须有明确的受益人,否则也不能发挥避税的作用。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寿保险出现“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的情形后,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也就意味着保险丧失了避免被征遗产税的功能。

  若资金非法 保险避税将失效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缴纳的保费总额比税金更高,或者比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金更高,违背了避税的初衷是不可取的。

  理想的情况是,保险赔偿金既能覆盖所缴纳的保费总额,又能覆盖在不买保险避税的情况下同等规模的资产所需缴纳的遗产税。这又涉及到对个人资产的规划,包括购买保险的时间、规模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专业人士设计具体的保险避税方案。

  同时,尽管通过保险可以合法降低遗产税,但如果被保险人涉及违法,则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被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无权强制处理保单。而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有非法转移财产嫌疑时,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同时,如果其所缴纳保费为非法所得,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保险金也可能会被冻结、扣押、追缴等。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