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当场办结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6-10 税屋提示—— 1.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当场办结补充规定的公告,本法规附件《实行当场办结的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5项“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减免税的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事项,需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调整为: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认真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更加方便纳税人,决定对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实行当场办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实行当场办结的事项为《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所列事项范围内的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认定、申报征收、税收优惠3类,共22项。 二、对于本次实行当场办结的事项,由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人员对受理事项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资料齐全、填写规范、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结。对当场办结事项通过税收风险管理进行后续监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修改]实行当场办结的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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