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该法2008年实施以来,尽管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了相关表格填报、资料提供等程序性规定,对于引导和促进纳税人遵从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普遍反映信息要求不系统、不细致,还不能满足准确执行税法的需要。公告旨在规范居民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内容和方式,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二、按照何种标准判断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境外股权投资或处置行为已经发生? 三、在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间接持股时,是否限制持股链层数?按何种标准计算间接持股比例? 四、居民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二)居民企业因属于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或者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或者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而无需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计入本企业当期收入。 五、居民企业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可以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体系(IFRS)编报?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限期要求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所得相关信息时,如何确定报告期限?在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报告有关情况有困难的,居民企业如何处理? 七、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相关信息吗?居民企业就所报告信息负有什么责任? 八、发生在公告施行之日以前的哪些信息仍需要按照公告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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