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4-15 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的规定,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补充规定如下: 一、“6号公告”的第三条第(一)项“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补充公告解读稿 一、补充公告出台背景 2014年9月,我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对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调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规定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进行了修订,规定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以及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税前扣除限额。但对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以及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没有作出明确定义。 实践中部分企业的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但“6号公告”没有给予考虑。此外,桂财行[2014]30号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国内出差人员,不适用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发生的差旅费。因此,此次补充公告增加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可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补充公告的主要内容 1.对“6号公告”的“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及“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进行了解释。“6号公告”的第三条第(一)项“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2.补充规定: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条解决部分单位对市内交通费补助进行包干使用取得的补助税前扣除问题。 3.增加规定:我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包括《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三、关于补充公告的执行时间 作为对“6号公告”的补充,本公告与“6号公告”执行时间相同,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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