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宁地税规字[2013]1号 2013-12-05 各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南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仍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44号公告规定执行。 二、对按预征率预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11]12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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