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B类预缴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二、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每期申报时填报“B类预缴申报表”。 减税优惠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2015年起调为20万元,且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要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低税率优惠即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还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时,均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二、预缴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信息 (一)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核定应纳税额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其余填“是”。 四、年度申报填报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 (三)“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特别提示:对于是否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项,核定征税纳税人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与查账征收纳税人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该选项的表述是截然相反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第107项,对此项指标的表述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那么,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反之则选择“否”。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则是要求对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作出选择。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如果从事的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选择“否”。 切勿因惯性思维而不假思索的勾选,造成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和无谓的纠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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