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6]47号 2006-3-29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3]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4.依据苏地税函[2008]37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地方税相关税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问题作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问题 [条款废止]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的,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对于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十日内计算贴花。 二、[条款废止]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三、[条款废止]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 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产之次月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四、关于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 除委托代征外,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五、关于改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年度一次或按半年分次缴纳征收。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申报纳税;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纳税期限一经批准,至少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六、关于上述有关税种的纳税限额问题 纳税人按季缴纳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计算;纳税人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的,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二分之一计算;纳税人按年缴纳的,应按当年实际应纳税额,申报缴纳。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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