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境外审计业务
近年来,财政部持续推进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等效,积极参与国内外、多双边会计服务市场开放磋商,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跨境审计监管。2015年5月,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行为纳入监管范围。报备数据显示,目前开展境外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主要为证券所,业务情况如表4-4所示。从境外审计项目所在地看,绝大部分位于亚洲和北美(占比约95%),且集中在香港特区和美国。多重业务地的审计项目较少,但审计收入较高,主要原因是多地上市的公司多为大型企业,如中石油、中国联通等。 表4-4 2014年我国证券所境外审计业务情况
4.职业责任保险
资本市场的审计风险是证券所的首要风险来源。财政部高度重视证券所风险管控能力建设,会同保监会于2015年6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如表4-5所示,近年来我国证券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明显增多,执业风险意识和职业责任赔偿能力进一步增强。 表4-5 2010-2014年证券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情况
至2014年,共有37家证券所投保了职业责任保险,保险金(累计赔偿限额)约67.93亿元(“四大”参加国际会计网络的投保,实际投保额大于报备金额)。40家证券所尚有历史留存的职业风险基金约为13.18亿元。由此可见,职业责任保险已经成为我国证券所职业责任赔偿的主要保障方式。
5.29家中型证券所[10]和非证券所前60家的简要比较
为了观察除11家从事H股审计的大型事务所之外的其他29家中型证券所与排名靠前的60家非证券所的有关差异,我们就部分指标做了对比分析。如表4-6和图4-1所示,中型证券所在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规模上明显高于非证券所前60家,但在合伙人人均创收、员工人均创收和收入结构方面差异不大。这表明规模较大的非证券所的服务能力得到市场认可,逐步创造条件使之拥有更多市场机会是合理的、可行的。 表4-6 2014年中型证券所与非证券所前60家的部分指标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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