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明星网红总在税务问题上“栽跟头”

来源:御用大律师 作者:刘世君 人气: 时间:2022-03-17
摘要:目前,在税务服务市场存在以具备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为主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不具备专业资质的“黑中介”。这些“黑中介”往往以咨询公司、咨询事务所等名义对外承接业务,主要业务模式就是帮助客户采取虚构法律关系的方式虚开发票,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这些年,从明星范某某、郑某到网红雪某、林某、黄某以及最近爆出的演员邓某,都因不同程度的偷税问题被税务机关查处。这些文娱界大咖动辄涉案金额上亿,给足了网民吃瓜的料,也帮助了广大群众普及了税法知识、加强了法制教育。本文中,笔者就以那些被税务机关被查处的明星网红们的共性进行分析,解释为什么明星网红总在税务问题上“栽跟头”。

  正文

  一、部分明星网红收入过高但其纳税金额却与收入金额不匹配,引起税务系统警觉

  从监管层面分析,这些年我国的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税收监管工作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针对明星、网红等高收入群体。自2011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要求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这些年,随着网络主播的兴起,国税总局又一再重申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可见,明星网红等高收入群体一直都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对象。

  另外,这些年我国税务征管系统不断更新换代,税收大数据在税务监管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金税系统主要为税务部门提供了纳税人大量的经营信息,除了有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税务信息外,还可提供大量其他信息,比如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情况、水电煤信息、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以这么说,有了金税系统的大数据分析,税务局成为了最懂纳税人的人,纳税人在税务局面前基本上没什么秘密。

  对于文娱领域的知名演员、主播而言,其常常曝光在公众面前光鲜亮丽的形象,过着奢靡的生活;然而,其申报纳税的数据却与其尊贵的形象严重不匹配,难免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在税务机关怀疑的情况下,明星网红们轻则会被税务机关约谈,在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情况下自行改正、补缴税款;重则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按偷税等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二、部分明星网红的偷税手法简单粗暴,一旦被查无从抗辩

  从技术层面分析,演员与主播的业务模式较为简单,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在适用税收政策方面争议不大。无论是演员还是主播,依据其与报酬支付方的法律关系,其个人所从事的应税行为均符合“个人任职或者受雇行为”、“个人从事劳务行为”,其取得的收入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畴,应当按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申报纳税。

  然而,在实务中,不少明星网红在“野路子税务筹划机构”的怂恿下,均采取设立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冠名“明星工作室”、“主播工作室”等,以这些“工作室”名义与支付报酬单位虚构服务关系,将本应适用高税率的综合所得收入性质转换为可采取低征收率核定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以此偷逃税款。毕竟,按综合所得申报纳税的综合税负率将高达40%左右,而按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税负率可控制在4%-7%左右,中间的套利空间巨大。

  上述偷税手法的原理其实并不复杂,无非是通过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变更税收关系,以达到适用优惠计税方式减少税费的目的。如果这些明星网红都能与支付报酬单位规范签署合同,做到民事约定与税务处理的统一,即由其设立的工作室独立签订合同并严格由工作室作为独立主体通过聘请人员、采购物质等方式履行合同,则该行为是否构成偷税还是避税尚有争议。

  然而,实务中那些“野路子税务筹划机构”的操作手法简单粗暴地令人发指!

  案例1:

  某明星以个人身份与支付报酬单位签订演艺合同,约定由明星个人取得巨额片酬。这份合同由双方私下隐藏不对外公开,俗称“抽屉协议”、“阴合同”。另外,明星以其设立的工作室名义与支付报酬单位签订服务合同,以提供服务为名取得巨额服务费,由工作室开具发票给支付报酬单位。该服务合同为申报纳税使用的合同,又称“阳合同”。当该明星的“阴合同”被曝光后,其转换收入性质的事实将确认无疑,“阴合同”将成为证明其存在偷税行为以及主观上具备偷税故意的有效证据。恰巧其设立的工作室并无实质性运营的证据,仅是用于开具发票的空壳企业。此时,明星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根本无从辩驳。

  案例2:

  某网红主播在平台注册时以个人名义与平台签订电子协议,约定由主播个人从平台取得报酬。根据电子协议约定的法律关系,平台与主播构成劳务关系,该主播应当适用劳务报酬所得,以其个人名义申报纳税。然而,该主播在“野路子税务筹划机构”的怂恿下,以其设立的工作室开具发票给平台,按经营所得申报纳税,以低征收率方式偷逃税款。在被税务机关查处时发现,主播设立的工作室与平台之间竟然没有任何合同,纯粹凭空开具发票。主播与平台签署的电子协议却一直在计算机系统中储存,税务机关很轻松就调取出来。面对税务机关确实充分的证据,该主播只能乖乖接受处理,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罚款。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部分明星网红在实施所谓的“税务筹划”时只看到税务申报的表面,并未深刻领悟税务申报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实质问题,导致其犯了“民事约定与税务处理不符”的低级错误,被税务机关轻而易举地取到了偷税的证据。

  三、部分明星网红盲信“黑中介”,对真正的专业人士不够重视

  如上文所述,部分明星网红的偷税手法之所以如此低劣,主要原因在于盲信那些“黑中介”、“野路子税务筹划机构”,对真正的专业人士不够重视。

  目前,在税务服务市场存在以具备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为主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不具备专业资质的“黑中介”。这些“黑中介”往往以咨询公司、咨询事务所等名义对外承接业务,主要业务模式就是帮助客户采取虚构法律关系的方式虚开发票,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事实上,税法允许纳税人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税务筹划,以避免缴纳冤枉税。目前,包括世界五百强在内的大型企业均非常重视税务筹划,不少企业每年还设节税指标作为财务部门考核的依据之一。当然,这些大企业从事税务筹划均依赖税法专业人士的专业服务,包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以四大为首)、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作为外部咨询机构,也包括聘请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法律职业资质、税务师资质的专业人员个人作为企业内部的税务总监。在这些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企业可以清晰地知道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边界,在制定筹划方案时避开“雷区”,依法合规操作。(关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边界的详细内容,可详见笔者另一篇文章《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边界》)。

  当然,要做到依法合规的税务筹划并不容易。一方面要求企业的决策者自身具备一定的法律税务知识,懂得各种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底线,即具备“红线意识”;另一方面,依法合规的筹划方案往往意味着复杂细腻的操作,节税金额不一定高,但却需要耗费纳税人更多的时间、精力及费用,筹划成本高。

  因此,从人性的弱点来看,人们往往更青睐节税金额高、筹划成本低的“简单粗暴方案”,而反感节税金额低、筹划成本高的“复杂细腻方案”。部分明星网红成名速度过快,自身的综合素质并未跟上其收入水平,欠缺基本的法律税务知识,导致其根本不具备“红线意识”。而“黑中介”们深谙这些明星网红的心理,投其所好给出“简单粗暴”的筹划方案,在帮助她们偷逃巨额税款的同时自己也按一定比例收取好处费,可为各取所取。

  一旦东窗事发,这些“黑中介”往往一跑了之。因这些“黑中介”并无法律认可的专业资质,并不会珍惜自己的名誉,故即使客户被税务处罚也不会影响到这些“黑中介”的名誉,大不了到时候重新注册一个新的咨询公司,继续骗不知情的客户。相比而言,具备专业资质的服务机构因重视自己的名誉、加之在政府部门的严厉监管下,对那些违法的筹划方案根本不屑一顾。但因依法合规的筹划方案节税金额低、筹划成本高,故往往不受明星网红们的待见,故久而久之那些明星网红们离专业人士越来越远,却离“黑中介”们越来越近,以至于被“黑中介”们害惨了。

  问题:

  这里有人要提出疑问,这些明星网红往往都有经纪人,难道经纪人不懂这里面的风险吗?

  事实上,经纪人还真不懂这里面的风险!目前我国的经纪人并不强制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法律水平与一般群众无异,并无看出风险的专业能力。再者,税务筹划安排在落地操作后到被税务机关查处有一定的时间,而这段时间里很多违法筹划方案因暂时未被税务机关查处而被部分经纪人认为安全有效,由此对“黑中介”们产生信任感。很多“黑中介”人脉资源丰富,通过经纪人圈子之间的相互介绍、各种关系信用背书,成功地忽悠了广大的经纪人们。直到出事后,经纪人们才看穿真相,但此时已为时过晚!

  目前,税务机关在处理明星网红们的税务违法案件时,也对“黑中介”进行联动检查,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可喜的是,通过税务部门这些年持续的执法以及对偷税行为的高压姿态,不少明星网红现在开始越来越重视专业人士的意见,尤其是专业税务律师的意见。相比于降低税负成本,税务申报的安全性更为重要。毕竟一旦偷税被抓将会被出于偷逃税款0.5-5倍的罚款,虽然律师的合规意见不会大幅减少税负,但却可以避免巨额罚款,从这个角度来看律师的合规方案节税力度更大!

  另外,明星网红们一旦被税务处罚后,可能从此被封杀,将彻底丧失了赚取暴利的机会,也就是“丢了饭碗”。所以,现在的很多明星网红们都想穿了,自己的收入中国家只取“小头”,“大头”都归属于自己,没必要过于贪婪。不能因为贪图税款的“蝇头小利”而“丢了饭碗”。因此,目前不少演员主播均聘请税务律师单独就其合规纳税情况提供法律服务,愿意出高额的律师费以确保自己平安。

  四、文娱领域贫富差距大,部分明星网红行事作风过于高调,难免遭人妒忌进而被人举报

  目前,我国一线城市上海的2021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才年78027元,而对于明星网红的收入,民间有“一冰8.84亿、一爽2.99亿、一薇13.41亿、一伦1.06亿”的说法,即普通百姓不吃不喝也要积攒1200年以上勉强达到最低标准“一伦1.06亿”,可见明星网红与普通百姓之间的收入差距之大!

  面对收入如此之高的明星网红,不免有人会因此而嫉恨,尤其是竞争对手!某些竞争对手在出于利益或妒忌等因素,难免会举报明星网红偷税,毕竟平时某家小餐馆如果生意还还会被隔壁竞争对手举报呢,更别说这些更加暴利的明星网红们了!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稽查局举报受理部门(以下简称举报受理部门)负责接收书信、来访、互联网、传真等形式的检举线索。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专岗负责接收的电话形式的检举线索,应填制举报工单后移交举报受理部门进一步处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应当立案。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对举报案源非常重视,尤其是针对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更加必须立案,不得推诿。

  事实上,举报明星网红税务问题的往往都是她们身边的人或其他关系密切知道内幕的人,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往往非常详细、线索非常清楚,有时候还直接提供证据。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必须予以处理、处罚。部分明星网红抱着能托人“通关系”蒙混过关的想法注定无法实现,毕竟在税法规定得如此严厉的情况下没有哪个税务干部敢于以身试法,冒着渎职的风险纵容偷税行为。

  五、部分明星网红社会责任感薄弱,未能充分领悟共同富裕的精神

  从思想根源上看,部分明星网红未能充分领悟共同富裕的精神,导致其心生邪念、走向歪路、自绝于人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未能领悟到依法纳税是对祖国的反哺

  中国人口基数庞大,消费市场规模居世界前列。尤其是这些年,我国对本土影视产业以及互联网产业的大量政策扶持,使得我国的演员、主播充分享受着时代的红利。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国家的大力支持,那些头部的演员、网红根本没有赚取暴利的可能性!对于这些明星网红而言,祖国就像母亲一样悉心地呵护培养着她们。现在她们功成名就、赚得盆满钵满,自然应当反思自己成功的原因,并感激祖国的培育之恩。最好的报恩方式就是依法纳税,支持祖国的发展。由此可见,依法纳税的本质是那些靠祖国发财的人对祖国的反哺行为,而祖国拿着这些税款去培育更多的人才,帮助其他兄弟姐妹们共同富裕。

  (二)只顾自己富,忘记了“先富带后富、帮后富”的共同富裕宗旨

  在演艺圈,部分头部明星过高的片酬挤压了制片方的整体预算,导致其他演员、工作人员的报酬相应地下降。这些明星在已经赚得盆满钵满的情况下不思降低片酬,帮助其他演员、工作人员成长,反而采取转换收入性质方式违反国家限制片酬政策,严重地限制了其他人富裕的可能性。

  在网络直播领域,部分头部网红靠着早期的流量红利迅速占领市场。在成为头部主播之后,不思利用头部主播的影响力帮助完善网络购物的秩序,反而利用流量垄断市场、挤压供应商的利润,最终扰乱了网络市场的秩序,使得千千万万小商铺业主丧失了糊口的机会。

  上述部分明星网红的恶劣行径让公众难以对其产生认同,故在这些人被税务机关巨额处罚后,不少网友纷纷鼓掌叫好,却鲜有人对其同情,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其自私自利、缺乏社会责任感,使得自己脱离了群众。因为少数头部明星网红脱离了群众,导致在税收立法领域根本听不到任何要求为文娱行业从业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呼声,由此牵连了千千万万收入并没那么高的文娱行业从业人员。

  总结★

  综上所述,部分明星网红因收入过高但其纳税金额却与收入金额不匹配,引起税务机关警觉;偷税手法简单粗暴,一旦被查无从抗辩;盲信“黑中介”,对真正的专业人士不够重视;行事作风过于高调,难免遭人妒忌进而被人举报;社会责任感薄弱,未能充分领悟共同富裕的精神等因素,导致其往往成为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对象,经常被查处。不是税务机关有意针对部分明星网红,而是这些人自作孽不可活。

  可悲的是,赚这么多钱的明星网红身边竟然没有专业团队帮助合规,或者虽然有专业团队但却不能人尽其才。可喜的是明星网红面对税务检查,积极配合、主动补税,也算是亡羊补牢。笔者个人建议广大演员、主播务必未雨绸缪,积极学习法律财税知识,在成名后务必尊重专业意见,充分领悟共同富裕的精神,依法合规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