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企事业单位要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核算,必须设置“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会计科目。此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当企事业单位在向个人支付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金时,记入此科目的贷方;实际将代扣的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入库时,则记入其借方。该科目的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期末累计已代扣尚未申报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其他涉及的会计科目要视扣款的来源确定。如,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时,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扣缴承包人、承租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一般通过“应付利润”科目进行;扣缴债权人利息所得的所得税时,一般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进行。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会计核算 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则作会计分录: 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应付工资总数额上的差别,即在工资待遇相同的情况下,单位为个人负担税款时,需要计提更多的应付工资。 在此,我们也必须清楚,即目前很多的学者都认为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许多文件也都强调这一点。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在任何时候,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都属于单位工资薪金成本的加大,如果企业采用计税工资制度,那么也就意味着计税工资总额的增大。对于企业计提并计入成本与费用的计税工资总额,只要未超过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那么就应当允许纳税人将其计入成本费用并实现税前扣除。 (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的会计核算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事业单位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那么在此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两种会计核算: (2)企事业单位在向个人支付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该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则作会计分录: 这里也可能涉及到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问题,与工资薪金所得相类似,不论税款由哪一方负担税款,会计处理都是相同的,只是利润分配的数额不同而矣。 (三)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的会计核算 企事业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费,一般由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留税款,并计入该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期间费用账户。即企事业单位在支付上述费用时,根据情况借记“无形资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现金”等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账户。 (四)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的会计核算 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则作会计分录: (五)向个人股东(个人投资者)支付股利代扣代缴所得税 2.扣缴所得税时: 3.收到个人股本交来税款时: 解缴税款时: (六)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三、个人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核算 由于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均未制定专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或者会计核算办法,因而,这些企业通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会计制度:对于大多数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通常选择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而对于业务量不大、规模较小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原则上应当允许考虑选择适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如果企业选择适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那么应当比照上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如果选择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那么,为了反映投资者个人计算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通常需要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设置“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以及“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会计科目。在计算确认投资者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税款时,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等。对于合伙企业,为了反映不同投资者个人的税款计算与缴纳情况,应当在“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科目下按照投资者设置明细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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