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主要有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和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两种,而且,除了少数情况下,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之外,大多是由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代扣代缴...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主要有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和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两种,而且,除了少数情况下,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之外,大多是由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实行代扣代缴。当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时,企事业单位不存在个人所得税扣税与税款缴纳问题,自然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如果按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实行代扣代缴的,那么,就必须在账簿上反映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情况。这种核算既是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是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

  企事业单位要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核算,必须设置“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会计科目。此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当企事业单位在向个人支付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金时,记入此科目的贷方;实际将代扣的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入库时,则记入其借方。该科目的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期末累计已代扣尚未申报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其他涉及的会计科目要视扣款的来源确定。如,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时,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扣缴承包人、承租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一般通过“应付利润”科目进行;扣缴债权人利息所得的所得税时,一般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进行。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会计核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的会计核算
  企事业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第一,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只负有扣缴义务;第二,企事业单位既承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但是不管哪一种,在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都是相同的,即在向职工支付工资薪金并按规定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则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者现金

  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应付工资总数额上的差别,即在工资待遇相同的情况下,单位为个人负担税款时,需要计提更多的应付工资。

  在此,我们也必须清楚,即目前很多的学者都认为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许多文件也都强调这一点。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在任何时候,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都属于单位工资薪金成本的加大,如果企业采用计税工资制度,那么也就意味着计税工资总额的增大。对于企业计提并计入成本与费用的计税工资总额,只要未超过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那么就应当允许纳税人将其计入成本费用并实现税前扣除。

  (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的会计核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可能会涉及到三个应纳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个体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但是由于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己申报缴纳,因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扣缴的核算则只有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那么在此情况的会计核算同工薪所得的扣缴所得税会计核算相同。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事业单位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那么在此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两种会计核算:
  (1)承包者个人每月从企业领取工资的,企业须按月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的会计核算同工薪所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相同。

  (2)企事业单位在向个人支付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该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利润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则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者现金

  这里也可能涉及到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问题,与工资薪金所得相类似,不论税款由哪一方负担税款,会计处理都是相同的,只是利润分配的数额不同而矣。

  (三)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的会计核算

  企事业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费,一般由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留税款,并计入该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期间费用账户。即企事业单位在支付上述费用时,根据情况借记“无形资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现金”等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账户。

  (四)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的会计核算
  一般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向个人购买财产属于购建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项目,因而支付并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就成为企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的价值组成部分,自然,企事业单位在扣缴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累计折旧

  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则作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者现金

  (五)向个人股东(个人投资者)支付股利代扣代缴所得税
  对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存在个人投资者的企事业单位,在向个人支付现金股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按应支付给个人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贷记“应付股利”;当实际支付现金时,借记“应付股利”,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以盈余公积对股东个人转增资本或派发股票股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改变股本权益结构,可由企事业单位按增股金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向个人收取现金以备代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派发股票股利时:
  借: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股本

  2.扣缴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收到个人股本交来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解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六)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获得所扣缴税款2%的手续费。当扣缴义务人取得手续费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

  三、个人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
  由于个人投资者投资兴办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实体所取得的经营成果都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项目,因而,对这些经济实体而言,虽然它们也需要按照上述的介绍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但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已经不再是这些经济实体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全部内容了。也就是说,对于个人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其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其二是对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税情况进行核算。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可能是适用核定征收方式,也可能是采取的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通常都未建立账簿,因而也就谈不上会计核算,自然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问题。对于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一般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行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留存利润”和“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会计科目。在计算确认投资者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留存利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税款时,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核算
  与个体工商户的要求不同,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也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但是就目前而言,这些企业都必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设置账簿,如实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因此,确认是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对投资者个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由于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均未制定专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的会计制度或者会计核算办法,因而,这些企业通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会计制度:对于大多数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通常选择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而对于业务量不大、规模较小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原则上应当允许考虑选择适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如果企业选择适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那么应当比照上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如果选择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那么,为了反映投资者个人计算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通常需要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设置“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以及“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会计科目。在计算确认投资者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税款时,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等。对于合伙企业,为了反映不同投资者个人的税款计算与缴纳情况,应当在“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科目下按照投资者设置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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