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又启动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的涉税文件清理工作。这不失为明知之举。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税务代理事宜的规范或管理是征管法实施细则所明确的职责所在。借此之机,对涉及税务代理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的所有制度、办法性的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有其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一、税务代理文件目录汇集 目前,从我国知名的几家涉税网站能够查阅到,包括税务总局、人事部、财政部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单独或联合印发的,关于税务代理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类型的文件有40余份。为方便清理期间,现将这些文件的标题、名称,按发文年限自后向前排列如下: (一)2006年(5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 4、《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 5、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 (二)2005年(2份): 1、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4号)。 (三)2004年(7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审批意见的函(国税函[2004]34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考前培训行政审批项目后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7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 7、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 (四)2003年(2份): 1、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2003]10号); 2、关于中国注册税务师英文译名及变更网站域名的通知(国税注字[2003]19号)。 (五)2002年(3份):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行业管理”决定的通知(财办[2002]35号); 2、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在各地税务师事务所中开展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业务的通知(国税注字[2002]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1号)。 (六)2001年(3份): 1、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2001]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1]943号)。 (七)2000年(1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 (八)1999年(12份): 1、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式样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16号); 3、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7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15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9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 (九)1998年(3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 3、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 (十)1997年(0份): (十一)1996年(1份): 1、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 (十二)1995年(2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国税发[1995]60号)。 2、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5]215号)。 (十三)1994年(1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 上述41份文件中的一些已经被明确废止执行。其中,应该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因之后出台了新文件而被明确废止的;第二种是被因作为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而废止;第三种情况应该是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而失效或废止的。但遗憾的是第三种情形却不存在。这一通知声明全文废止或失效的290件和94件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之中,没有一份是关于税务代理或注册税务师管理的文件。因此,只能将属于前两种情形的文件标题列示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 废止的出处是,2001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1]943号)明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09号文件)同时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国税发[1995]60号)。 依据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1998年2月6日废止。 3、《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5]215号)。 依据同上。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国税发[1995]60号)和《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5]215号)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依据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 (二)部分条款被废止的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的第一条中“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规定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4号)声明停止执行。 2、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规定,被《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2001]11号)宣布停止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号)中第五条“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其执业资格保留到2000年.过渡期结束后,其执业资格失效”的规定,因自2001年起,原执业税务师资格已不再存在而失效。出处同上。 4、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中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工作”(以下简称“考前培训”)列入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应该进一步清理并宣布废止的原则 应该进一步进行清理并对已经过失或与最近的文件精神相抵触的宣布废止。清理的原则,应该围绕三大原则。一是凡是与当前或今后税务代理实际状况及发展趋势不温和、不配套以及相背离的,均予以修订或明确废止;二是以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制定的三大文献为蓝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三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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