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文件主要是明确各地必须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不得擅自越权减免税。 [有效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解读] 对于高速公路收费问题,我们要提两点,一是高速公路收费征税的营业税税目是服务业,在财税[2005]77下发后,实际在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中就出现了3%的税率。第二就是对于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根据国税函[2005]1146号文的规定,应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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