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金融业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发票种类 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主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金融业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专用发票。但以下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金融服务; (2)销售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 (3)转让金融商品。 因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金融业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时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业纳税人销售各类金融服务,如需开具发票的,均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票领用 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票种核定,安装税控系统后,即可领用。 1.票种核定 纳税人提出申请,国税机关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及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2.税控专用设备的购买和发行 使用升级版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需购买、发行及安装税控专用设备。 (1)税控专用设备的购买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其服务单位为百旺金赋公司)生产的税控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金税盘或税控盘每个490元,报税盘每个230元,技术维护费每户每年每套330元。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2)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 纳税人持购买的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使用专用发票的,提供《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②《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3.发票领取 已办理票种核定并发行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应报送(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查验);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发票领购簿》; (4)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税控盘)。 (三)发票开具 纳税人应在线开具发票,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联网上传已开发票数据的,也将无法开票。纳税人需联网上传发票,或携带专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后方可开票。 1.折扣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发票作废 纳税人在开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专用发票含抵扣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专用发票含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红字专用发票开具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4.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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