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要缴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6-15
摘要:前文已述,扣缴义务人并不是纳税人,只是鉴于直接对纳税人征税有困难或征税成本高,法律要求扣缴义务人承担代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代缴”的前提是“代扣”,即税款的最终负担者不是扣缴义务人,而是纳税人。

 再说一说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是否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李丽芹>

2016年5月1日的营改增,将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从地税转移给了国税。很多企业现在面临的情况基本就是:地税急着要清算之前属于自己那段的营业税,国税想从一开始就立下交税的规矩。 

地税这么多年就没有说清楚的问题,现在又因“代理业”三个字就将其不费力的归到了增值税的6%服务。 

因扣缴取得手续费无论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单就金额而言实在不足称道。代扣代缴手续费是所扣缴税款的2%,营业税按手续费的5%计算,确实对企业构不成什么影响。 

但是,还是忍不住想从法理上说说,这个税到底该不该交?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即:代扣代缴行为是征管法赋予扣缴义务人的一种强制性法律义务,扣缴义务人对此行为没有选择权,更没有放弃权,而且如果未按规定履行扣缴的法定义务还需要承担行政罚款的法律后果。 

二、代扣代缴行为是否应归到代理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关于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 

即:代扣代缴行为明显与代理业有实质区别,扣缴义务人属于代理和协助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不属于经营性行为。 

三、扣缴义务人所取得的手续费到底是什么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 

即: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属于税收收入的退还,而非从税务机关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 

四、发生扣缴行为的主体都包括谁? 

201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无论是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还是实际操作中,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个人。 

即:代扣代缴是包括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在内都会发生的行为,并非仅属于企业的经营性行为,如果对企业的这类行为进行征税,那么发生同样行为并且取得同类收入的政府机关是否也要面临着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综上所述,代扣代缴行为属于行政义务,不属于代理业。扣缴义务人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属于国家的收入退还,并非企业营业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五、总局及各地税务局目前对此问题的认识 

目前未查询到面向全国所有纳税人明确要求对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规定。 

但是,大连、广州、海南地税均在网站公开回复,代扣代缴行为是代理和协助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征税。为这样开明、坚持法理的税务局拍手叫好! 

附网址:http://www.gzds.gov.cn/bsfw/12366zx/12366zxzx/12366_sszc/201301/t20130109_1233432.htm 

http://www.dl-l-tax.gov.cn/info/2241_482937.html 

http://www.tax.hainan.gov.cn/hnportal/member/guestbook_detail.jspx?id=7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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