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条款修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2-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二、实名办税实施后,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将采集其身份证件信息、有效移动电话号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比对确认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以后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仅需出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在确认其身份并校对移动电话号码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四、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实名办税过渡期。办税人员在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证件的,税务机关在提醒告知实名办税相关要求后,仅受理其当日申请的涉税事项。2017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五、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六、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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