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一、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1.扩大了适用范围 将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也囊括其中。 2.取消了行政审批 取消了中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 3.简化了报送资料 改变需要非居民纳税人提供大量第一手证明资料的要求,减轻非居民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4.明确了权利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在实施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管理的情况下,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对证明自己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对如实填报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相关资料负有责任;扣缴义务人对取得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信息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并转交给主管税务机关负有责任。 5.管理环节后移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监管是向事中和事后转移。 二、相关政策解读 税收协定的概念 定义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居民国 输出资本技术或劳务的国家 东道国或所得来源国 引入资本技术或支付对价的国家 涉及税种范围 税收协定的税种范围主要是所得税类税种,在我国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也有例外,比如有些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涉及到流转税,在我国就涉及到增值税。 条款分类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的条款 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 关于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的条款 通常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在持续达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负有纳税义务。 财产收益、国际运输、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消除双重征税等许多条款 非居民纳税人应根据所在国和我国签订的具体税收协定来执行 享受协定待遇方式 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或通过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不需要税务部门事先进行审批,但需要在申报完成后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申报方式 自行申报: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报送《办法》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扣缴申报: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办法》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报告表和资料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需要根据《办法》的规定递交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多次申报的资料 部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可能存在多次申报,那么需要针对不同所得的类别,在每次申报前递交不同的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材料报送注意事项 非居民纳税人的资料大多是外文的,但不可仅以外文文本作为资料递交,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此外,递交复印件资料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不可以只向同一个税务机关报送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料,而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分别向各个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三、特殊情况解答 Q1:若在申报时未享受协定待遇,但事后发现可以享受协定待遇,该如何处理?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会在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办理退还手续。这里的30日不包括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资料、个案请示、相互协商及情报交换的时间。 Q2:若一开始按协定待遇申报,事后发现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该如何处理?如果在后续检查中不能提供足够的依据和资料证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又该如何处理? 对于申报时按享受协定待遇处理,而事后发现不符合的情形,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若是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将通知非居民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 如果在后续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依据报告表和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其他补充材料并配合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可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Q3:修订后的《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执行,那么已经按原有规定审批的该如何操作? 关于政策的有效期和适用性判断,一般为,在2015年11月1日新的《办法》正式生效之前,非居民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满为止。但之前已发生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应依照新的《办法》执行。 Q4:如果上报的资料真实性存在问题,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责任如何界定? 非居民纳税人对《办法》规定的报告表填报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四、案例讲解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向其母公司B公司支付股息4000万元,另外向非关联企业C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900万元。B公司和C公司都位于香港。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对B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5%的协定优惠税率申报和扣缴税款200万元;对C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正常税率10%扣缴税款90万元。备案及扣缴手续在12月5日均已完成,款项也在同日足额向境外进行了支付。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A公司的对外支付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后续审核,发现B公司没有实质性经营,仅是一个导管公司,不是受益所有人,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因此通知B公司限期按照10%的税率补缴税款200万元。而C公司在收到A公司810万元的款项后,向A公司提出,C公司应当按照税收协定条款享受7%的协定待税率。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查实后,办理了退还税款27万元的手续。这就是居民企业A公司为非居民企业B公司和C公司代扣代缴税款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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