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组织会费增值税不征税与免税应分清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 人气: 时间:2018-02-02
摘要:各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组织)的党员、团员、会员向所在组织交纳个人党费、团费、会费是通常的做法,是个人向组织交纳的保障组织开展事业和活动的经费,是对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自愿参加组织的一种表现。同时,各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
  各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组织)的党员、团员、会员向所在组织交纳个人党费、团费、会费是通常的做法,是个人向组织交纳的保障组织开展事业和活动的经费,是对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自愿参加组织的一种表现。同时,各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可以向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以下简称会费)。营改增之后,对于会费的增值税处理存在不征税与免税的不同规定,需要准确把握。
 
  一、组织的基本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以下简称68号通知)和《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以下简称90号通知)对组织的范围是有限定的,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各党派。我国党派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具体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二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包括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共青团)、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科协)、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青联)、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台联)、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侨联)、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工商联)。三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组织的设立登记
 
  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工会组织登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因此,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基层工会)应根据《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登记。除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外,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三、收取会费的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之前,会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营改增之后,关于会费的增值税政策规定有两个:
 
  一是68号通知第五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二是90号通知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同时明确,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四、厘清会费的增值税处理
 
  90号通知发布后,统一了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并没有将68号通知的第五条作废。一些人认为,会费均实行免征增值税,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
 
  一是对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并不属于90号通知所规定的社会团体范围。因此,这些组织收取的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依然适用68号通知,不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全国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不在列举范围。
 
  二是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基层工会按照规定申请取得的是《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不符合90号通知对社会团体的定义,故笔者认为其也适用68号通知的不征收增值税政策。
 
  三是不征收增值税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免征增值税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另外,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有关团体收取的会费(如一些私人俱乐部等)应该征收增值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