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工商发[2016]1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1-05
摘要:依据《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有关意见,省局决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第五条中,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仅限于“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不再提交。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6]1号        2016-01-05

抚顺、丹东、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有关意见,省局决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第五条中,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仅限于“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不再提交。

  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