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6]1号 2016-01-05 抚顺、丹东、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有关意见,省局决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第五条中,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仅限于“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不再提交。 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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