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8-26
一、全市范围内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不包含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签署“声明书”(见附件)自愿参与试点的,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出口企业)须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表证单书”栏目下载“声明书”,填写一份并加盖企业印章送至主管国税机关。 二、试点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需有税控数字证书或者主管国税机关发行的税务数字证书,并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免于提供纸质资料。 需领取主管国税机关发行的税务数字证书的试点出口企业,可以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表证单书”栏目下载“纳税人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印章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试点出口企业首次进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时,须登录“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功能配置”目录点击“启用数字签名”。 三、试点出口企业应当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的退(免)税电子信息。 试点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预审,在预审无误后才可以转为正式申报。 四、试点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主管国税机关反馈的审核结果,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予以出具。 五、国税机关在出口退 (免)税审核、评估调查、税务稽查中需要试点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或者备案单证的,试点出口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六、试点出口企业应当将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和留存企业内部的有关备案单证按规定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可以结合实地核查、退税评估、审核疑点排查等形式,对试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资料以及备案单证装订、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试点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将退(免)税申报纸质资料以及备案单证留存备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签署“声明书”送至主管国税机关,参与无纸化管理试点。自 2016年9月1日起,对试点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实行无纸化管理。 八、《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三条、第六条同时废止。 附件:声明书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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