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版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税率、速算扣除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是否适用于以后年度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税计算? 福建税务解答: 您好,根据目前有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相关文件,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发放当月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若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月份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的,可以适用新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文件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1.如果2018年10月1号以后发放的年终奖都可以按新税率、新级距,2018年9月计提3.6万元的年终奖,只需要按3%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发3.6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080元,对于第三季度利润较高,又不想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考虑在2018年9月计提年终奖金; 2.上面是福建税务明确的口径,后附的政策是现行有效的政策,包括国税发〔2005〕9号、财税〔2018〕98号两个文件。按政策理解,2018年10月-12月发放的年终奖,应当可以按新税率、新级距操作,只是目前多数税务机关对外不敢确认口径,如广州地税答复:2018年10月可以适用年终奖政策,但按新的还是旧的级距,有待明确。 3.因年终奖优惠政策一年只能用一次,对于2018年1-9月期间已经使用过年终奖政策的人员,2018年10-12月再次发放年终奖,能否适用年终奖优惠,本身就有不同口径,一些地区默认只要2018年10-12月申报时选择的是2018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可以享受优惠,但也有政策明确,一个年度内发放两次,第二次不论怎么申报,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4.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2019年开始实施,到时个人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年度扣减6万的费用),年终奖政策在2019年之后是否依据存在,目前并不明确,大概率是会取消年终奖优惠政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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