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7]外经贸资发第413号 1997-07-07 税屋提示——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 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自2001年11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各地政府将联合年检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予以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积极协调、广泛宣传,联合年检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从整体看,全国联合年检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不少省、市、自治区克服困难,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按照《通知》规定的原则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现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完成了联合年检工作,参检企业均占应受检企业的80%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对联合年检反映良好,认为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中也感受到政府的服务精神。政府各有关部门认为在方便企业的同时,确实加强了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提高了实施监督的效力,增强了服务意识。 今年是联合年检的第一年,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1)由于工作部署较晚,不少地区感到时间紧、任务重,不能按期完成联合年检的申报、审核和录入工作,极少数地区因领导重视不够,致使本地的联合年检工作远滞后于全国的进度; (2)部分省、市、自治区联合年检各部门相互协调、磋商不够,工作缺乏配合,没有做到真正的联合,拖长了年检时间,年检率较低; (3)个别部门提出的有关要求与《通知》精神不符,客观上增加了参检企业的负担; (4)一些地区因开展联合年检,特别是联合办公而增加了费用开支; (5)一些地区和部门借联合年检之机,收取企业各种费用,增加了企业负担。 为解决上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通知》精神,提高对联合年检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把联合年检工作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通知》的规定进行,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起规范高效的联合年检协调运作机制。 二、仍未完成联合年检申报、验审、录入、汇总的地区要抓紧工作,务于今年9月30日前将联合年检信息汇总数据盘及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全国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报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8月25日前将未通过联合年检企业名单通报同级联合年检各部门。自9月30日起,各级联合年检有关部门均不再受理未通过联合年检企业的任何申请。在此之前,对未申报联合年检的企业,联合年检各有关部门应要求企业限期补报补办联合年检手续,待通过联合年检后再办理有关业务。 四、各级外经贸部门在上报汇总数据盘前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对参加联合年检的企业材料,以便提供准确的参检数,争取最高的年检率。 五、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年检费用外,其它部门不得通过年检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 六、联合年检增加的办公费用开支由各地自行解决。 七、各地联合年检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在联合年检工作基本完成后,进行认真的总结,将工作情况和联合年检数据汇总分析情况向各级人民政府汇报。 联合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1997年07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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