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4]236号 1994-1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哈尔滨、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手续、查处骗税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采取伪造、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单证进行偷、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少数地区退税审核不严、进料加工未抵扣税款、计税依据不准、退税手续不健全、查处骗税案件不力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大力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以后办理过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和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都应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一)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的检查 1.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是否按发票管理规定建立领用存制度,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规范,有无非法为他人填开头小尾、代开、虚开发票以及倒卖发票等情况;特别要查清企业有无购进假进项发票、虚为开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情况。 2.供货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的价格、销售数量及货源是否真实。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要查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商业企业销售的货物和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要查清有无实际进货,提供的进项发票及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对一次购进的销售数量、金融巨大,购销时间集中,货款结算采取委托方式的,要进行重点检查。 3.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有无偷税、欠税、纳税不足的情况。 4.对各地退税机关来函调查供货企业货源、纳税情况的,回函内容是否真实清楚;有无敷衍了事、回函不实甚至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 5.出口企业出口今年购进的货物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退税单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出口货物的货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增、数量、虚抬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的情况。特别是今年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草柳藤制品、农副产品等货物,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6.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并申请出口退税的。 7.税务机关对近几年来发现的骗税案件查处情况如何,本地区涉及骗税案件的出口企业有多少,骗税金额有多大,被骗税款是否已追回;有无直接参与骗税的出口企业,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是否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处罚或移送,移送后的处理是否落实。 8.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国税发[1994]146号)文件,执行情况如何。 (二)常规检查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退税的适用税率、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情况外,要重点检查: 1.外贸企业是否按我局(国税发[1994]12号)文件的规定,对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填写《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查;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外汇管理部门的核销单、进销发票、专用税票(或分割单)、报关单等退税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在1993年底前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如未从退税款中抵扣完进口料件减免税金额的,是否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应抵扣而尚未抵扣的减免税金额。 2.出口企业出口今年购进货物是否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适用的退税计算公式是否准确、合理;采取第二种退税计算公式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将进项税款先抵扣内销货物销项税款,再行计算出口退税。 3.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供今年的结汇凭证;退税机关是否按规定对上半年的结汇凭证进行了清查,对未结汇部分是否扣回已退税款。 4.今年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的第二十、二十一项的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输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款”在退税款中进行扣抵。 5.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今年出口的卷烟,是否按我局(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二十二项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6.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及国际招标内中标等特定企业发生的退税业务是否符合新退税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出口退税工作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坚持了专管员下户审核的制度;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在防范和打击骗税方面采取了那些措施、成效如何。 3.出口企业是否按新的退税办法的管理规定重新办理了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办税员是否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并持有《办税员证》。 4.对有疑问的退税单证,是否发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 三、检查方法 首先应发动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的检查,要组织检查选择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征、退税的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今年的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第四季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持这项工作,统一组织负责征税和退税的部门共同做好出口货物征税与退税两个方面的检查工人工作,要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级税务机关,并提出开展自查和检查的具体要求;已开展检查的地区,应结合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入地开展检查。 (二)我局检查组织检查过的地区和企业也要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开展全面的自查和检查,同时对检查组提出的建议、意见要认真落实,特别是要检查中发现的偷、骗税案件及线索要查深查,立即纠正,据实上报。 (三)凡在检查中发现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不按规定纳税、有大头小尾、代开、虚开发票等进行偷、骗税的,以及出具内容不实或假回函的,要追究有关企业和税务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发现申请退税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进行骗税的或屡次发生出口货物骗税业务且数额巨大的,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和撤销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在逃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将其缉拿归案。 (五)对检查时发现的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予以落实,对常规检查中发现的多退少退税款,应及时处理。 (六)请各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附表所列内容逐一填写,并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底将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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