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79]195号 财政部 供销合作总社 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股金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79-12-04
摘要:合作商店职工个人借给企业使用的款项,可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存款利率付给利息。合作商店支付上述利息,从一九七九年度开始在费用中列支;一九七八年度和一九七八年以前的,不论是否按照银行利率支付,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列支。

财政部 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股金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79]195号       1979-12-04

  关于合作商店职工的个人股金,作为个人款项借给企业使用,应如何计息和列支问题,经我们共同研究,商定如下:

  一、合作商店职工个人借给企业使用的款项,可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二、合作商店支付上述利息,从一九七九年度开始在费用中列支;一九七八年度和一九七八年以前的,不论是否按照银行利率支付,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列支。

  三、过去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