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办理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海关公告2020年第6号 2020-12-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海关公告2022年第3号 上海海关关于废止部分公告的公告,自2022年7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申请的提出 企业代理人应当到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述材料: (一)《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申请》(见附件); (二)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出具的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文函原件。 前款所述“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出具的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文函”应当明确以下要素: 1.企业的规范全称和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2.查询企业信用状况的原因与依据; 3.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 4.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二、申请的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9号)和《上海海关关于复制推广第二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9号)中涉及《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有关事宜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申请 上海海关 2020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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