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公告2020年第6号 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办理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08
摘要: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便利企业办事,如企业确须纸本《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可根据在信用平台上查询的信息就近向上海海关关区内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纸本《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上海海关关于调整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办理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海关公告2020年第6号         2020-12-8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海关公告2022年第3号 上海海关关于废止部分公告的公告,自2022年7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有关内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查询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的信用信息,我关原则上将不再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便利企业办事,如企业确须纸本《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可根据在信用平台上查询的信息就近向上海海关关区内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纸本《企业信用状况证明》。该纸本证明所载内容与信用平台公示内容一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的提出

  企业代理人应当到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述材料:

  (一)《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申请》(见附件);

  (二)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出具的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文函原件。

  前款所述“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出具的办理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文函”应当明确以下要素:

  1.企业的规范全称和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2.查询企业信用状况的原因与依据;

  3.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

  4.加盖相应单位印章。

  二、申请的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上海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9号)和《上海海关关于复制推广第二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创新制度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9号)中涉及《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的有关事宜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申请

上海海关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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