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21]14号 2021-7-28 税屋提示——依据闽财规[2023]2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继续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28日 《关于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国家四部委发布了《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财税〔2019〕22号文件授权,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执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文件精神,保持政策延续性,对下列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 上述政策由符合条件纳税人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申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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