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4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湖北省废铅蓄电池回收新模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度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省税务局没有权限对企业因回收废铅蓄电池产生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部或较高比率免除,以及按特定行业定额税率方式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争取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促进我省废旧铅蓄电池回收行业的发展。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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