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所一[2004]251号 2004-12-31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法治税,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2000]83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2000]225号)停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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