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2007]28号 2007-4-2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在《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2007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同时,应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用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税 屋附件: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4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