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假报出口骗税条件看其特点、成因和对策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2004年初,X X省G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福建 9 03 骗税案反馈的线索。对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发现了一起出口骗税案。该案是新形势下较为典型的假报出口骗税案件。案情复杂、手段隐蔽,与以往案件相比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2004年初,X X省G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福建“9•03”骗税案反馈的线索。对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发现了一起出口骗税案。该案是新形势下较为典型的假报出口骗税案件。案情复杂、手段隐蔽,与以往案件相比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案件的成因。并对税务部门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皮革手套,享有自营出口产品权。经查。该公司法人代表冯某于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间与香港福胜安全用品公司(以下简称福胜公司)法人代表苏立胜(福建“•03”骗税案主犯)相勾结。将A公司空白的核销单、合同、出口发票(海关存查联、发票联)、委托书、装箱单五种单据送交福胜公司人员,福胜公司填写好上述五种单据后,将其在深圳仓的手套以A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相应出口货款由福胜公司收取,实际上整个出口业务与A公司无关),并将核销单、报关单寄还A公司。A公司凭福胜公司寄还的核销单、报关单假报手套出口业务1 1笔,涉及手套72425打和报关金额1 045044美元,折合人民币8 637 288.6元,苏立胜按每打1.98元~5元的金额(按手套时价定)共向A公司收取所谓报关费283 421.59元。A公司通过做假账。将此11笔假报手套出口业务在账面上反映为向香港某公司出口的自产产品,并向G市国家税务局申报退(免)税额1 297 361.76元,至案发为止。已退税额86 212.22元,已调库免抵额382 365.04元。A公司假报出口业务相应虚假原材料进项税额,是冯某通过设立废品公司向A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方法取得(经查实A公司共取得该废品公司虚开进项发票79份,含税金额8 267 028.04元。进项税额826 702.8元。已全部申报抵扣)。A公司用于核销假报出口业务的外汇通过两种途径取得:一是向福胜公司高价购买美元后。从福胜公司离岸账户汇入A公司,二是向不法外汇贩子高价购买港币,从境外的银行汇入A公司。A公司的这种骗税手法实际上就是人们所说的:“‘买单’假报出口”。

    A公司以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的规定。且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G市国家税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案件特点

    (一)骗税分子采取的手段和方式非常隐蔽和狡猾

    为了逃避打击,A公司采取了隐蔽和狡猾的骗税手段和方式:

    将空白的核销单、合同、出口发票(海关存查联、发票联)、委托书、装箱单五种单据送交福胜公司人员,福胜公司填写好相关单据后,将其在深圳仓的手套以A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再将核销单、报关单寄还A公司入账和申报退税。所以A公司申报退税的单证是非常齐全的。A公司并不是一间纯虚假生产、虚假出口的企业。也有着部分正常的生产和出口业务,会计账做得很“漂亮”,每月都按时申报纳税且没有欠税。如果不是深入检查,很难发现A公司的不法行为。

    (二)“买单”假报出口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报价格出口两种骗税新手段互相配合

    福建“9•03”骗税案发现的骗取出口退税新手段之一是骗税分子勾结出口供货企业采取减少数量、提高单价。总金额不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骗取出口退税。可是在票面上减少的那部分手套哪去了呢7通过对A公司的检查。我们发现那部分手套其实也出口了。只不过苏立胜不办理退税,而是把“单”卖了,坐收报关费。A公司是参与”买单”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企业之一。由于A公司买回的单证上注明的货物价格也是高报的。从另一个角度看,A公司的行为也可以说是替苏立胜将货物高报价格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然后通过支付报关费的方式分赃。

    (三)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成为骗税分子利用的重要工具

    生产原料的进货票据是能否取得出口退税的第—个环节。A公司要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必须有虚假的原材料进项税。但随着“金税工程”的推广应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加强,使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已无法得逞,使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也十分困难,A公司的法人代表冯某将造假的触角转移到利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实施骗税活动,因为这种发票尚未进入税控防伪系统和“金税工程”,又由企业自行开具使用,是增值税链条中的薄弱环节,于是冯某成立了一家专门给A公司开票的废品公司,先是废品公司大量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然后由废品公司向A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解决”了进项税问题。

    (四)犯罪团伙呈专业化、网络化,而且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

    在以往的骗税案中,骗税分子或以外贸公司为主,或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为主从事骗税活动。但从A公司骗税案来看,骗税分子、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法外汇贩子相互勾结。分工协作,团伙网络化作案的特征非常明显。犯罪团伙某些分工环节(如不法外汇贩子的“炒汇”)已呈专业化。智能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A公司在骗税活动中的资金流转、账务处理等方面采取的方法都显得非常专业和隐蔽。

    三、案件成因分析

    (一)出口退税审核制度不够科学和严格

    目前退税管理部门对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主要集中在单证的审核上,停留在案头工作上,虽经很多环节、层层把关。但终究不能跳出案头审核的圈圈。对出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够,缺乏对出口企业动态活动的分析。不利于发现出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A公司骗税案来看,由于假报出口业务的单证都是齐全的。所以虽被层层审核,但其违法犯罪行为却长期未被发现。

    (二)税务部门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薄弱

    A公司骗税案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通过大量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来达到骗税的目的。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税务部门对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薄弱,使其容易得手。按当前的规定。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企业自行开具使用。而且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多是现金交易,涉及千家万户,调查取证工作也困难重重,同时税控防伪系统和金税工程尚未覆盖这种发票,税务部门管理上确实有相当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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