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5年税收会计报表增设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083号 1995-05-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税收会统报表增设项目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3号)精神,现对我市1995年税收会计月报表的有关报表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在《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的“六、其它收入”项下增设“其中:清理中央烟酒专项收入”一项,以反映税务部门清理企业欠交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入库情况。 二、将《各项税收欠税月报表》改为《各项税收欠税及集贸税收统计月报表》,并在原欠税月报表中相应增设“集贸市场累计税额”一栏,以反映集贸税收的征收情况。 上述报表项目调整后,《各项税收及集贸税收统计月报表》将重新印发。《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不再印发。修改后的报表软盘报送格式将另行下发。本通知自编报1995年5月份会计报表时开始执行。请各分局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有关报表项目的调整,以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报送。 附件: 1.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略) 2.各项税收欠税及集贸税收统计月报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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