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帮助遭受14号强台风袭击的企业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办[1999]32号 1999-10-13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帮助遭受14号强台风袭击的企业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帮助遭受14号强台风袭击的企业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 今年第14号强台风于10月9日正面袭击我市,给我市部分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为帮助受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确保我市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采取如下措施:一、各基层局及其科所要组织人员深入受灾企业调查了解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自救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多造经地开展工作,扶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二、经市政府批准,广告企业于今年10月至年底从事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经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但对不予承担风灾损失和修复事宜的广告公司,不在此列)。 三、企业受台风袭击造成严重灾害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基层局批准,可减征或免征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受台风袭击造成产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基层局按厦地税政二[1997]23号文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给予税前列支。 五、因台风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毁损,企业处于停产3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各基层局审批后免征今年下半年房产税。 六、因台风袭击造成损失的定期定额征收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局审批后,今年内可给予核免或核减税收定额。 七、企业受台风袭击造成损失,资金周转紧张,按规定期限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办理审批税收缓缴手续。 八、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至10月20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