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外经[1999]1245号 1999-9-17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我们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中发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按规定进行财政登记和参加年检,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鉴证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26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凡没有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者不申请办理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审计的委托。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验资和审计时,如发现其未进行财政登记,必须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验资、审计的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办理财政登记情况下为其验资、审计,主管财政机关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附:财工字[1996]12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1999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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