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18]12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690号会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15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纳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690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国税函[2018]125号        2018-03-15

深圳市教育局:

  贵局主办的《关于尽快出台<深圳市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69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代表建议提出的“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事项属于中央事权,我局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无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二、目前,关于企业接纳实习生所发生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已经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接纳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联系人:宁强 联系电话:8387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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