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5]75号 2005-12-15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纳税人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申请说明及复印件留存。 二、[条款废止]市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上报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本地区内统一,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三、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省内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单位或纳税人姓名、车辆类别、型号、牌照号码、完税证明号。 四、需列入免税图册的申请,市国家税务局应分别于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省局。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辆转籍时,应认真核对车辆档案内容是否完整,如有缺失应出具相关证明说明情况并装入档案。 六、各相关表格、档案转移通知书等,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总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规格自行印制使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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