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哈国税所[1998]99号 1998-11-25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8]24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县(市)局应将省级企业或机构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审核签字、盖章后,于次年二月底前报送市局,由市局统一报送省局(省级企业或机构名单附后)二、纳税人的申报内容,除省国家税务局补充的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报送纳税项目调整表和相应的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表的项目是否完善,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数字是否准确(与会计报表核对)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汇总成员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纳税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属年度中间检查出的本年度问题不补税,督促其及时调整。 五、主管税务机关因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未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提供反馈单和不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而取消其当年汇总(合并)纳税资格时,应填写取消通知单(样式附后),并逐级上报备案。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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