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养殖场占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08]215号 2008-06-23 儋州市农税局: 你局《关于养殖场占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儋农税发[2008]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修建的畜禽养殖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对占用耕地修建各类畜禽设施,仍视作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养殖场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但对占用前款用地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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