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180号 2003-04-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请求核定2003年度福州铁路分局多经发展中心管理费预算的函》(福铁经财函[2003]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同意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10万元,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福州铁路分局多经企业2003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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