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4]4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2-24
摘要:认真落实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政策的规定执行,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农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发[2004]48号         2004-02-24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涉农税收的规定,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因地制宜提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和办法,积极抓好落实。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及时召开有关部门工作联系会议,通报本单位前段时司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工作措施、效果以及下一步贯彻总局通知的具体意见,争取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三、严格执行农民销售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免收增值税的政策。并于2004年3月底前,将执行情况报市局(见附件)。

  四、认真落实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政策的规定执行,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五、市局统一印制了总局“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请各单位到市局领取,迅速张贴在各集贸市场,办税服务厅场所,农村镇、乡、村的公共场所,使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家喻户晓。

  六、各单位在对销售农产品定期定额户进行定额调整时,要认真做好典型调查和资料收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

  七、为了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各区县(市)局和税务所都要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认真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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