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4]346号 2004-05-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3号)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办理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二、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技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请各单位务必于2004年5月31日前将本通知内容告之所属出口企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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