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溪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辽地税农[1997]282号 1997-11-18 本溪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农[1997]274号《关于契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4号《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以及(91)财农税字第38号《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你局请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房产作为投资属于契税的纳税范围,应据实征收契税。 二、凡是以房产作为投资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前,按原规定征收契税,1997年10月1日之后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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