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8]13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护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20
摘要: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护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139号           1998-07-20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称:“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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